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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证券化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重要产品,在金融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因为受到连续赢利记录、净资产收益率等限制,资产股票化、债券化、基金化难以实现,这意味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仅仅局限于资产的信托化。同时,信托归属银监会管理,涉及面窄,操作起来相对容易。
    
    与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融资有以下优点:一是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节约了财务费用;二是融资期限较长,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三是根据信托的法律特点,公司可以在不提高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实现融资,优化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一般来说,信托融资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强资产的流动性。融资方可以把厂房、机器设备等非流动性资产,以及在建项目的预期现金流等相关权利设立信托产品,通过信托机构向广大的投资者发售,从而筹集所需资金。通过信托,就可以将非流动性的资产转换成流动性极强的现金,能够很好地解决融资方的现金支付瓶颈,还可以加快总资本的流动,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利润率和资本的使用效率。
    
    第二,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商业银行在其日常经营中,应该特别关注自身资产结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为信托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风险较小的理财品种。最近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上调与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会对资金不甚充裕的中小银行造成流动性压力,这可以通过信托公司来解决。
    
    第三,有效盘活不良资产。作为历史包袱的不良资产,大大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我们可以尝试通过资产的信托化来解决这一难题。所谓“不良”,不是没有任何价值,只是当前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所以,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不良资产的快速有效处置,同时也为金融市场增加了新的投资工具。
   
    第四,有利于战略性并购。由于信托融资具有表外会计处理的特点,其资产从并购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并且确认现金收入,负债不变。正是因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负债不变,所以利用信托融资能有效解决资金不足,并且优化并购方的财务结构。
   
    相对于银行贷款与股权融资,信托融资方式还具有宽松的法律环境。从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整个信托行业产品的设计、开发、发售都是由委托人与信托公司自主协商确定,相关管理部门基本上不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这样宽松的环境更加促进了信托行业进行金融创新,可以最大限度地按照自身与市场的需要设计出适合本企业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托产品,从而大大提高了资本的运作效率。
    
    当然,信托产品的设计还要注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许多信托品种中,用款人单一,融资对象过于集中,存在过高的风险,与风险分散性原则有距离。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是信托业顺利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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